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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昌理工学院教职工病假的有关规定(试行)

发布时间:2011-08-26 00:00|栏目: 考勤管理 |浏览次数:

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事管理制度,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,保障教育、教学工作正常有序运转,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,现就教职工请病假手续及病休期间有关工资待遇作如下规定:

一、病休的条件

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教职工。

二、病休的审批程序及需提供的有关材料

职工病假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病休的,需经所在部门(校区)领导批准后,持县级以上医院开的疾病证明、病历、医药费收款收据原件到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。人事处核对原件后退回、留下复印件作为发放病休工资的依据。

三、病休期间工资待遇:

(一)签定劳动合同的人员:

1、连续病假在1个月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100%计发(不含院龄工资,下同),2个月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%计发,3-6个月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%计发,超过六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%计发至正常上班止。病假期间工资未达到南昌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,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,合同期满仍无法坚持正常工作的,劳动关系自行终止。

2、一学年累计病假不超过1个月的,下学年的一学年,基本工资按100%计发;累计病假2个月内的,基本工资按90%计发;累计病假3-6个月内的,基本工资按70%计发;累计病假6个月以上的,基本工资按60%计发。

(二)签定劳动协议的人员:

1、连续病假在1个月内按本人基本工资(不含院龄工资,下同)的100%计发,2个月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%计发,3-6个月内的按60%计发,第6个月后仍无法坚持正常工作的,协议关系自行终止。

2、一学年累计病假1个月内的的,下学年一学年基本工资按100%计发;累计病假2个月内的,基本工资按90%计发;累计病假3-6个月内的,基本工资按70%计发;累计病假6个月以上的转兼职人员。

    本规定从二○一一年九月一日起试行。本规定相关解释工作由学校人事处负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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